私募基金乱象整治!私募基金纠纷中投资者退出问题 | 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系列之九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和市场生态还未完全成熟,存在着各种乱象,“伪私募”“乱私募”也在持续出清。2018年至2022年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分别为772家、1072家、1057家、1230家、2217家。今年(2023年)以来行业的出清力度进一步加大,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959家,接近2022年全年注销数量的九成。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已是行业共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于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确立了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框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监管、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涉刑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结合《新规》构建的全新私募基金法律和监管规则体系,本文拟重点讨论私募基金的退出阶段并概述退出路径,供陷入纠纷的投资者参考。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阶段
退出阶段是投资者维权纠纷的集中爆发期,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报告》,相关争议案件占到私募基金案件总数的61.25%。特别是占比最多的投向公司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由于投资时间较长、投资标的复杂不透明,退出风险较大,近年来已频频暴雷。各类私募基⾦的完整⽣命周期都包含“募、投、管、退”四个基本阶段,私募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矛盾在“退”时集中爆发。
私募基金案件投资者起诉管理人的主要事由包括:在“募、投、管”阶段管理人伪造风险揭示文件中的签字、风险提示不充分、存在虚假宣传、不实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方向不明或者与约定不符、没有履行谨慎管理义务、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以及在“退”的阶段拒绝赎回,未按合同清算或者清算不及时等。
实践中,只要在“退”的阶段管理人能按期向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即使“募、投、管”阶段管理人有不规范操作,产生的内部纠纷也容易协商解决,投资者一般不会选择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反之,“募、投、管”阶段管理人的各类违规问题在投资者无法顺利退出时都会被放大审查,双方矛盾会在“退”时集中爆发。
以由普通合伙(GP)和有限合伙(LP)共同组成的合伙型私募基为例,在资金募集阶段,普通合伙(GP)在中基协登记为管理后可以或委托第三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与作为有限合伙(LP)的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并约定企业经营期限(即投资期限)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在资金投资和管理阶段,管理人会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主导私募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投资者基本不参与。
退出阶段有两层含义,既包括基金财产投资到期对外投资标的的按时退出,也包括投资者投资期满本金及收益的按时兑付,投资者会直接参与,自然对退出阶段最为关注。
从私募基金退出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依法维权也极为重要,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5条规定,投资者在请求损失赔偿时,应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投资者如果无法退出,一般意味着管理人不同意向投资者确认并结算私募基金应兑付的投资本及收益,也就不能确定投资者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额,多数情况下投资者的索赔请求不会被支持,而被要求在损失确定后另行起诉。
二、投资者退出路径概览

根据《条例》第2条,私募基金可以明确分为契约型(设立投资基金)、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相比于契约和合伙类型,公司型基金数量和退出纠纷都要少很多。而根据《条例》第1条,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退出路径的实现除了依据合同约定外,还应依据《条例》的上位法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基础法律。
我们归纳了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退出路径,共包括8种方式:
图1灰色部分指向(1)私募基金合同无效的退出方式。
图1橙色部分指向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合同普遍约定的四种投资者退出方式:(2)转让(转让基金份额、合伙份额、股权)、(3)解除合同、(4)退伙或减资退股、以及(5)清算。对于契约型中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还多了一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前申请赎回的便捷退出方式。
图1蓝色部分指向实践中第三人同投资者约定的退出方式:(6)第三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其他承诺。
图1绿色部分指向满足法律规定条件下的退出方式:(7)对私募基金投资目标公司主张特定权益、以及(8)对关联方主张特定权益,按诉讼类型也可以分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派生诉讼。
针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背景,在后续文章中为投资者作详细解析。
注释: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2023年7月26日,https://www.amac.org.cn。
2.上海金融法院:《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载上海金融法院官网2022年2月18日,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search.jsp。
3.潘明祥与上海百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5873号民事判决书。